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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已部分履行 诉讼时效如何算

2017-07-11 09:39: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先生:2014年3月,我朋友向我借了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朋友未能依约返还借款本金。我多次向其催讨,其于2015年8月返还我借款本金2万元,余下的借款其未能归还。我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朋友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朋友说借款期限届满时间为2015年3月,我的起诉已经超出2年的诉讼时效,不能成立。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解答】

倪健(永安市法院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无论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清偿债务的主张,还是债务人作出同意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都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您的朋友清偿了部分债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其同意履行义务,故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诉讼时效从您的朋友归还2万元时即2015年8月开始重新起算。因此,您的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本报记者 黄丽青 实习生 高佳颖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