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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补习班下课摔伤 补习班负责人是否担责

2017-07-17 09:08: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李先生:放暑假了,我把儿子送到刘某举办的暑假补习班学习。前几天,补习班下课后,同学们聚在一起玩乐,由于围拢观看的同学太多,我儿子便搬来一把椅子站在上面伸头张望,不小心失足从椅子上摔了下来。经诊断,我儿子的伤情为左侧肱骨近端骨折,根据损伤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还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我找刘某赔偿,他却认为摔伤是我儿子顽皮所致,而且是在补习班下课后,并不属于他的责任。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和我儿子的权益?

【解答】

许辉丽(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先生,您好!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您的儿子虽然是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站在椅子上有可能摔倒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对自身摔伤存在一定过错。与此同时,您的儿子在刘某经营的补习班学习、生活期间,刘某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损害的义务,但刘某怠于履行管理、保护义务,致使您的儿子不慎摔伤,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您一定的损失。所以,我建议您和刘某进一步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