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男子酒后从茶馆坠楼致残 坠楼损失谁来担?

2017-07-19 09:15: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亦要承担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9日讯  顾客到茶馆喝茶、打牌后不幸摔残,谁来担责?近日,永安市法院审理一起因顾客意外受伤引发的维权索赔案。法官提醒,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责任;不过,如果消费者自己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酒后茶馆坠楼致伤残

2014年11月的某夜,邓某与朋友一起聚餐。结束后,为了醒酒,他们到林某经营的茶馆喝茶、打牌。进店不久,几个人便凑了一桌牌玩起来。邓某觉得自己酒劲有些上头,便到二楼办公室休息。

一个小时后,一声巨响打破了深夜的宁静。众人纷纷探出头去张望,却发现一楼地面上正躺着不省人事的邓某,邓某竟从二楼窗口摔了下去。随后,朋友立刻拨打120电话,将邓某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邓某颅骨缺损和左肩关节脱位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邓某为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遂向永安市法院起诉茶馆经营者林某、屋主蔡某,要求林某与蔡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审理中,因刘某为该店铺的共同所有权人,法院依法追加刘某为第三人。

法院审理明确三方责

庭上,邓某称,坠落当天,他同朋友到林某经营的茶馆打牌,林某收取一定的费用。他到二楼的窗户边上是想透透气,没想到二楼窗户是推拉窗,且没有做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失足坠落,所以林某及刘某应承担完全民事赔偿责任。

林某则辩称,他与邓某并不认识,邓某酒后擅自进店内,从二楼办公室摔下,是因为自己不小心导致的,所以不能要求他们对他的损失负责。此外,林某还称,该茶馆当时不是其在经营,且茶馆是蔡某(即屋主)装修的,其与蔡某签订的合同约定作为承租方不能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二楼的办公室装修完好并且有窗户以及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但该办公室是林某的办公场所,非经营场所,邓某却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所以他们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也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同样,第三人蔡某和刘某也称,邓某酒后未经许可进入店铺,从窗户坠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邓某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永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过度饮酒后与他人进入林某店铺,后又自行进入林某办公室,其独处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行从楼上窗户跌落致受伤,其作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邓某应自行承担80%,林某应承担12%,第三人蔡某、刘某应承担8%。

法官说法:

存有过错的被侵权人亦要担责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医院疾病证明书载明邓某入院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说明邓某系酒后进入茶馆的。之后,邓某又进入非经营场所即林某办公室,该办公室推拉窗户虽未安装防护栏,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邓某未尽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此外,林某对办公室落地窗未安装防护栏,未能提供安全保障,因此,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而作为事故场所的房屋所有人即第三人蔡某、刘某,由于未能向林某提供符合国家《关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场所,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邓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该案中的民事责任不能完全由林某、蔡某、刘某承担。但林某、蔡某与刘某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双方及第三人的责任分配,邓某自行承担80%、林某承担12%、蔡某和刘某承担8%。

(本报记者 黄丽青 实习生 高佳颖 通讯员 邹丽青 王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