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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先前达成和解协议 被害人能否继续要求赔偿

2017-07-25 09:18: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李先生:在一次争吵中,我被对方打成重伤,事发当时因急需手术治疗,又没有钱,就同意对方支付医药费3万元,还签订赔偿协议及达成谅解。现在,我的后续治疗需要费用又没有经济来源。请问,我还能继续要求对方支付赔偿吗?如果不能,我该怎么办?

【解答】

吕萍(将乐县检察院检察官):李先生,您好!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刑事和解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判决时可作为量刑酌定情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对方先前的赔偿不足以支付遭受的损失,在判决前,您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或与对方重新协商。若对方不予赔偿,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请法院执行。在判决前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判决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或对方确无偿还能力,可以向检察院、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伍希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