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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转赠财产 赠与行为是否生效

2017-08-09 09:27: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赠与合同侵犯第三人债权,应予撤销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9日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在无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将名下车子留置抵押给债权人,也属理所当然。然而,有人却在欠下债款后,偷偷将车辆转移到并无驾驶执照的父亲名下。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的赠与行为提起撤销请求?日前,寿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今年3月17日,家住福州市晋安区的张某景匆匆赶到寿宁县法院,起诉撤销张某章与张某松之间的财产赠与合同。

原来,2011年至2012年间,张某章夫妻多次向张某景借款,双方于2013年10月18日进行结算,张某章夫妻共欠张某景借款本息335920元。为此,张某章向张某景出具借条一份,并将其所有的一辆轿车留置给张某景。

2015年,因张某章夫妻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景为主张债权起诉至寿宁法院,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判令张某章夫妻偿还相应借款本息。然而,在判决生效案件执行过程中,张某景却发现张某章在欠债的前提下,已于2013年2月17日将其名下的轿车所有权转移到其父亲张某松名下且变更了车牌。这意味着,张某章留置给他的车子,早已是其父张某松的了。而张某松在该院执行过程中制作的询问笔录上明确表示,购买该车辆的费用为张某章支付,同时其本人并无驾驶执照。

张某景认为,张某章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到其父亲张某松的名下,已构成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依法应当撤销的合同行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张某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张某章与张某松之间的财产赠与合同。

审理与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章将其全额支付的车辆所有权转移给并无驾驶执照的父亲张某松,且俩人未到庭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车辆过户系正常车辆买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张某章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应推定为赠与行为。而张某章在对张某景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在未清偿欠款之前,未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名下财产赠与其父,致使张某景的债权难以实现,明显损害了张某景的合法权益。张某景作为债权人请求撤销张某章赠与张某松车辆行为的诉求,应予以支持。故此判决撤销张某章对张某松的赠与行为。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叶福弟 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