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员工为任期内工会副主席 公司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2017-08-09 09:29: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肖女士:去年3月,我在公司的工会换届选举中当选为兼职工会副主席。但就在前几天,公司用书面形式通知我,因我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我与公司进行申辩,认为我是当选的任期内工会副主席,公司是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公司解释说《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任期内的工会副主席不得解聘,还说我只是个兼职副主席,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的决定。请问,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工会组织任职期内人员的劳动合同?

【解答】

魏名忠(南平市建阳区法院法官):肖女士,您好!我可以肯定地回答:不能。我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从您反映的情况看,您虽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却仍在工会任职期内。《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您是工会组织任职期内的兼职工会副主席,既没有个人严重过失,也没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尚未任期届满的情况下,公司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您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工会职务任期届满。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