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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涉黑团”再敲违法维权警钟

2017-08-09 09:54: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海峡法治在线8月9日讯   2016年3月,河南商丘警方侦查发现,有一个平均年龄约50岁、约30名中老年妇女组成的“讨债团”。平时这些人没有正式工作,依靠电话互通消息,帮人“撑场”,参与各种债务纠纷、工程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等。2017年7月5日,这个“大妈团”的14名主要成员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8月7日《新京报》)

此案一审才下判,已有被告人提起上诉,意味着案件进入二审几成定局。但不管案件最终如何判决,这个“大妈涉黑团”的教训令人深思。在涉案大妈们看来,自己找到了自谋生路又能给他人解难的“好路子”,“当是好玩”“还管饭”,似乎如此就能“自食其力”“发挥余热”了。殊不知此举已经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大妈涉黑团”,是平均年龄约50岁、约30名中老年妇女组成的“讨债”团

有网友认为,这些大妈们的行为涉嫌违法,法院如此判决无可厚非,否则长此以往,法将不法,社会秩序也会乱套。也有网友认为,讨债天经地义,虽然方式欠妥,但也不至于涉黑,对付老赖就要无所不用其极。之所以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会有差异,关键在于这部分网友对大妈们的行为违法性认识不到位。

从报道可知,随着“名气”越来越大,“大妈涉黑团”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债务纠纷领域,医疗事故、宅基地纠纷、拆迁补偿、邻里争执等大妈们也会参与。她们的行为远不是网友所说的占着理去讨债那么单纯,而是采取辱骂、侮辱、恐吓等手段参与经济、民事纠纷的处理,使对象不堪其扰,进而使其所受雇一方达到预定目的,自己也从中获取一定的报酬。如此带来的恶果不只是被大妈们催讨的一方有苦难言,社会治理也会陷入无序状态。

民事、经济纠纷的处理,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救济途径,仲裁、诉讼等都是依法维权的选项。通过依法维权渠道惩戒失信、保护诚信,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抛开法律设定的维权渠道,搞大妈“骂骂队”式的民间私了,看似是在走捷径、打法律擦边球,实则是置法律于不顾。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应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估,这是尊法、学法的目的,更是守法、用法之必需。所谓的合法性评估,不是“大妈涉黑团”式的、基于自己的社会经验来判断自己行为是否合法,而是要从现有法律规定中找到自己行为的依据。就私权领域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自身行为至少要不违反现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为仍然执意为之的,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法律追究。

“大妈涉黑团”的行为与现有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冲突,不管其初衷如何,也不管雇佣者是否真的有理,均无法阻却这群大妈们行为的违法性。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几顿饭,充当了别人的“打手”,最后沦为阶下囚,“大妈涉黑团”可怜、更可悲。愿“大妈涉黑团”这样的案例不再重演。做自己该做的,更得做法律允许自己可做的,这是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应当恪守的基本行为底线。

(许辉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