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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报废车辆出事故 转让人是否需担责

2017-08-14 08:35: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4日讯   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因其车辆状况难以保证,会给道路安全构成威胁,驾驶报废车上路还有可能因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吊销驾照。若报废车出了事故,承担责任的仅仅是驾驶员么?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1000元转卖报废车

出事故后被一并起诉

2014年6月,德化县人张某和朋友到晋江的李某家做客。走在院子的时候,张某发现一辆货车,便询问李某是否愿意转卖。“这车已经报废1年多了,而且停在这里很占位置,如果你要就转卖给你。”李某说。于是,张某便提出愿意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

想到报废车还能卖出去挣点钱,李某满口答应,并要求张某和他签一份协议。该协议中约定李某将该车转卖给张某,并于转卖之日起该车辆发生的事故均与自己无关。张某立即同意李某的要求,并一再保证自己只是在自家农村的山上拉一些杂货,交警不会去山里查的。

然而,2015年5月11日,张某在德化县雷峰镇焦溪村路段与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驾驶员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且该车为报废车,其应承担全部责任。此后,林某将张某及报废车的车主李某一并起诉到德化县法院。

当李某接到法院通知时,理直气壮地说:“我已经和张某签了协议,他发生事故均与我无关,我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报废车上路出事故

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见李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便为李某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因此,驾驶私下买卖的报废车、拼装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出让人明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标准而转让,受让人明知车辆不符合上路标准而买受且驾之上路,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具有重大过错。

李某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责任后,积极配合法官工作,主动提出赔偿林某的经济损失,并和林某协商调解方案。

最终,林某与李某达成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林某经济损失5万元,林某自愿放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同意不就本事故再向李某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因李某在开庭审理前一次性支付给林某5万元,林某遂变更诉求不再要求李某赔偿。此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林某7万元。

法官提醒

报废车或者临界报废车辆的部件老化、性能低劣,驾驶人在紧急情况时往往不能作出有效应对,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对于报废车,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切不可贪图小利违法转让,否则有百害而无一利。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