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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被父母“过继”给叔叔 “过继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2017-08-14 08:36: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小杨:我今年已满16周岁,从小就被亲生父母送给叔叔当“过继子”。请问,法律保护“过继子”的继承权吗?

【解答】

伍启群(将乐县检察院检察官):小杨,您好!养儿防老是中国传统的养老观念,“过继子”是指夫妻为了养儿防老而过继收养他人的孩子。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此时过继父母和子女间形成收养关系,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利。如未办理法定手续,在过继父母那是否仍有继承权,还应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 如果过继后继子女与继父母一起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和赡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2)如果过继的儿子在过继后仍然与亲生父母生活,其过继行为只是为了延续香火或者在过继父母去世时以儿子身份送葬的,过继的双方不能享有继承权。(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上时常互相照顾的,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本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