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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自燃损坏严重 车主起诉请求赔偿

2017-08-16 11:08: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轿车质量存在缺陷   汽车生产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6日讯   开着车子,载着家人出去旅游,这是一件多么令人开心的事。可龙岩的华先生没想到自己的车子因质量问题被召回,还发生自燃损坏严重。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华先生将某汽车生产厂商告上法庭。近日,龙岩市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决某汽车生产厂商应对华先生汽车被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车子突发自燃损毁

车主维权遭到拒绝

2013年8月13日,华先生以14.53万元向龙岩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2015年2月16日,该轿车因质量问题被召回,龙岩某汽车有限公司在华先生的轿车后轮位置安装金属衬板。

2016年6月3日1时许,华先生发现停在家门前的轿车突然着火,立即报警求助。6月13日,连城县公安消防大队现场勘验:车辆驾驶室一侧完好,副驾驶室前侧轮胎表面过火,后轮胎完好;位于前侧大灯及风扇上方的引擎盖过火痕迹较重,其余部分完好,车辆内部发动机、电瓶局部过火;车辆火灾扑灭后发动机启动。车辆右侧大灯烧毁、风扇右侧脱落,认定起火原因为车辆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起火点位于副驾驶室前侧大灯周围。

看着被烧得如此严重的爱车,华先生拿着相关材料找汽车生产厂商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没想到对方拒绝了华先生的赔偿请求,于是,他起诉至新罗区法院。

司法鉴定无法定性

法院推定质量缺陷

案件受理后,新罗区法院委托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轿车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今年1月7日,该鉴定所对轿车于2016年6月3日的价值进行鉴定,认定轿车价值为120039元。对于车辆自燃原因,该院委托鉴定所对轿车起火原因进行鉴定。今年4月12日,鉴定所到现场勘查后,给法院发来退案函,称对涉案的车辆及相关零配件进行了预勘查:涉案车辆车头烧损,右大灯附近区域过火情况严重,引擎盖内多处部件烧损严重。对车辆现存线路及零部件进行检查,未检见短路熔痕,未检见车辆部件存在质量缺陷的证据,也未检见车辆受外火导致燃烧的证据。鉴定专家根据勘查结果探讨后认为,无法就发生起火事故车辆的起火原因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遂将案件退回。

新罗区法院一审认为,华先生购买了该轿车,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该鉴定所无法就起火事故车辆的起火原因作出明确的鉴定意见,而该鉴定所的预勘查证明,华先生没有使用外力致使车辆燃烧。某汽车生产厂商主张华先生存在改变车灯线路的情况,华先生予以否认,且某汽车生产厂商明确表示不需要检验左车灯的线路是否改造过,视为该汽车的车灯线路没有被改造。

由此,华先生的汽车自燃可以合理排除系由外界原因或使用不当引起,从而可以推定由该车自身缺陷造成,可以推定车辆自身存在不合理的危及财产安全的危险,即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该缺陷致使华先生的轿车被毁。遂判决某汽车生产厂商应对华先生的轿车被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114037.05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华先生通过诉讼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生活中,车辆逐渐走进千家万户,市民要注意爱护保养。汽车自燃事件虽然不常发生,但是,如果遇到车辆系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自燃,车主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商;若已经购买了相关保险,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简华良 李美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