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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身份信息非手写 借出的钱是否能要回来

2017-08-21 09:00: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借款人一栏必须要有其手写签名或按手印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1日讯  有人向你借款,可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为打印,借款人并未签字或按手印。那么,法院对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诉求是否会给予支持?日前,德化县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朋友急需用钱借款3万余元

事情要从2016年7月说起。经朋友引荐介绍,郑先生结识了泉州市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宽,俩人交谈甚欢。

2016年7月22日,潘某宽表示手头资金紧缺,有一笔广告款急需支付,想找郑先生借款3.35万元。郑先生心想潘某宽有一家实体公司,应该不会借钱不还,便二话不说答应了。于是,潘某宽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人为潘某宽,担保人为泉州市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全部本金于2016年12月30日以内视情况分批次偿还。”

借条存蹊跷诉求未获支持

今年2月,郑先生再也找不到潘某宽,他的广告策划公司也如一潭死水,仅剩落灰的办公桌椅。无奈之下,3月8日,郑先生向德化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宽偿还其本金3.35万元及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法官在审理该起案件中发现该借条的蹊跷之处:借款人一栏中,潘某宽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均为电脑输入,担保公司一栏有该广告策划公司的印章,而潘某宽手写签名和手印盖章的地方却出现在担保公司印章的一栏。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由于借款人一栏均为电脑输入,且被告不知去向,就不能对该笔借款进行确认。因此,法院对郑先生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撤诉后可追究担保公司责任

那么,郑先生3.35万元的借款真的就打水漂了吗?

虽然借款人一栏未得到确认,但是担保公司一栏有该广告策划公司的印章,潘某宽同时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对其进行了签名和盖手印确认,因此该借条中的担保关系是成立的,受到法律保护。郑先生在撤诉后,仍然可以将泉州市某广告策划公司作为被告,追究其担保责任,要求该公司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借款人一栏要手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该借款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起案件中,潘某宽作为借款人并没有在电脑打印的身份信息中签名确认,因此该借贷关系未能得以确认。但庆幸的是,潘某宽同时也是该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在担保人一栏签名按手印,结合该起案件的具体情况,该担保关系应被认定有效。法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在借款人同时也是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借款人一栏必须要有其手写签名或按手印,否则该借贷关系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徐晓璐 黄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