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酒后驾驶 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教唆他人犯何种罪 属共同犯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1日讯 交警设卡查酒驾,一般只有喝酒的司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在莆田市秀屿区的同一辆车里,不仅醉酒开车的司机被抓,副驾上的醉酒男子也被抓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副驾上的醉酒男子被抓的原因竟是他喝醉酒后教唆他人开车,也因此被法院一并认定为酒驾。 周某和柯某是朋友,都是莆田市平海镇人。今年5月6日20时左右,周某、柯某、吴某、沈某4人在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一家饭店喝酒。周某当天中午就开始喝酒,而柯某是晚上被沈某叫到店内喝酒的。当晚,柯某喝了4瓶啤酒,周某喝了近1瓶红酒。 结账后,4人准备回家。“我喝多了,你喝的比我少,你帮我开车!”深知酒后驾车危险的周某把车钥匙给了柯某,让同样喝过酒的柯某驾车。柯某没有拒绝,一起喝酒的吴某也表示要搭顺风车。于是,柯某驾车,周某坐副驾驶座,吴某坐后座,3人心存侥幸地将车开上了路。 刚开没多久,3人便遇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平海派出所民警在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集中夜查行动,柯某被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柯某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64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5月10日,柯某经秀屿警方通知到案,并供述了其当晚受周某之托酒驾的经过。6月13日,周某经秀屿警方通知到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周某明知柯某饮酒,仍教唆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二人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周某、柯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他人犯罪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它又不是一种有具体罪名的犯罪,必须依据其教唆的罪的刑事责任进行判定。简单来说,就是教唆他人犯何种罪,被教唆的人实施了该犯罪,教唆者与实施者构成该罪共同犯罪。 本案中,周某明知柯某饮酒,仍教唆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使柯某因酒驾触犯危险驾驶罪,且二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所以周某也被法院认定犯危险驾驶罪。 在实践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图的制造者,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没有教唆犯的教唆,他人就不会实施犯罪,因而对教唆犯一般应以主犯论处。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何遇舟 潘国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