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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店门口不慎摔倒 商家应否承担责任

2017-08-21 09:03: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李先生:我经营一家快餐店,有一天下着雨,一名老人在吃完饭离开时不慎在店门口摔倒住院。我有在店内显眼位置贴“小心地滑”的提示,还在门口铺了硬纸板防滑。老人受伤后我拿出2000元作为慰问金,可老人家属仍要我承担医药费等赔偿。请问,老人摔倒我有责任吗?

杨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先生,您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作为商家,您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过错责任大小,比如老人摔倒的监控视频、事发时在场证人证言、事发后有无报警、事发现场照片、事发时受害人自身情况(如是否醉酒)等。若认定存在过错,则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比例。如果您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老人摔伤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您就无需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陈章群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