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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QQ不是法外之地 一言一行还需“掂量”

2017-08-25 10:57: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5日讯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QQ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朋友联系、发表心情、转账、购物……一系列操作都可以通过微信、QQ这样的“私人空间”方便快捷地完成。然而,“私人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还需“掂量”,不当使用将构成犯罪。

案例①

微信发表不当言论  赔礼道歉澄清事实

法院:使用侮辱性言论贬损他人构成侵权

今年初,德化县男子陈某与妻子郭某离婚。本着互不影响生活的原则,陈某未再与郭某联系。谁知,此后郭某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好友群中发辱骂陈某和本案另一原告阿吉的信息,很多字眼都带有侮辱性。

陈某认为郭某的行为有损其人格尊严,便于3月向德化县法院起诉,要求郭某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

“微信里面都是我的好友啊,我只是跟自己的好朋友说这件事,而且我的好友很多人都已经知道这件事了,我怎么就侵犯到他的尊严了?”被前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的郭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在微信的“怨言”为何会遭遇诉讼?

近日,德化县法院受理了该起人格权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调解,郭某意识到自己在微信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主动向陈某、阿吉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澄清事实。为此,陈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微信作为当今社会参与度较高的自媒体,其信息传播的影响力不可估量。看似仅对好友开放的朋友圈,它的浏览对象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具有相当的公开性,且一般在发布的时候并没有限制外传。同时,微信聊天群发的受众并无保密义务,也就意味着信息可能被对外再次传播,接收的范围扩散至不特定人群。所以,微信应当视作具有一定程度公开性质的平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案中,郭某发布的言论若被认定为带有侮辱、诽谤性质,从微信当中开始对外传播,可能会降低社会对陈某和阿吉的评价,有损其人格尊严。

微信朋友圈虽多由熟人组成,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因人际关系的交叉连接,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因此并非绝对的“私人空间”。在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群发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理性谨慎,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论贬损他人,极易对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侵害他人尊严,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②

登录他人QQ扫码转账  转走钱后删除银行信息

法院: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武某和莫某是同事关系。2016年11月1日,武某利用帮助莫某输入网址的机会,登录莫某的在线QQ软件,通过QQ面对面扫码转账,私下将莫某QQ财付通绑定的银行卡内1万元转至其本人注册的QQ财付通账户上,并迅速删除银行转账信息。

7月7日,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如今,微信钱包、支付宝已经成为较为流行的非现金付款方式,只需输入密码、验证码或扫描二维码便能收付款。手机付款虽然方便,也要正视其潜在的资金风险,设置交易密码、交易手势并注意防范密码泄露,以保证资金账户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随意将手机等私密物件交予熟人,才给了被告人可乘之机。防人之心不可无,大家切勿将手机随意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以免资金不翼而飞。当然,也要提醒那些存在侥幸心理人员,切勿擅自窃取他人钱财,即使是熟人间作案亦可能构成犯罪。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昆印 林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