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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授权车商代签合同 内含免责条款车主一无所知

2017-08-25 10:59: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5日讯   车主花几千元买了保险,但出现交通事故后某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原来,保险公司授权签订保险合同的车商擅自为车主代办了有免责条款的合同,而车主对这一切一无所知。最后,保险公司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被龙海市法院判决赔付车主。该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015年10月17日,车主林某坤雇请的司机叶某桥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及两车局部损坏,且叶某桥有逃逸行为。经认定,该事故由肇事车辆司机叶某桥负主要责任,应赔偿第三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952864元。2016年1月,死者家属将车主林某坤、肇事司机叶某桥连同某保险公司告到龙海市法院。

其间,林某坤因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故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但该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叶某桥有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保单他人代签

原是车商代为办理

保险公司拒赔让林某坤气愤不已。林某坤称,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从未看到过免责条款。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投保单,该投保单上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告知了投保人,且投保单上还有林某坤的签名。

“这签名不是我写的,我没签过。”对此,林某坤不予认可。为此,还进行了笔迹鉴定。经鉴定,投保单上落款处的“林某坤”签名字迹不是其本人所写。法院经调查得知,之所以出现签名不符,是因为保险公司大多会授权车辆的销售单位在售车时代为办理销售保险合同事宜。

然而,保险公司辩称,投保单虽不是林某坤本人所签,但根据其提供的投保单、缴费告知书,对于投保情况,各方当事人都无异议,表明林某坤授权销售人员代签,销售人员的代签可见告知义务已经履行到位。况且,在保险单正本中的重要提示栏有提示:“请认真阅读……特别是责任免责事项”,逃逸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对法律规定禁止条款作为免责条款,只要做到提示义务即可,拒赔是可以成立的。

林某坤则辩称,售车人员在未向投保人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擅自替其签署了投保单。法院经调查发现,林某坤的签名是车商代签的。据此,保险公司在合同签署时最终仍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故此判该保险公司向林某坤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告知不明保险公司被判赔

一审后,保险公司不服,向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漳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关于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虽叶某桥有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但林某坤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险投保单,经鉴定不是林某坤本人书写,说明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对商业险部分进行赔付。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的损失予以赔偿,赔偿第三者在强制险限额内给付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第三者保险金500000元。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陈志龙 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