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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出售共有房屋 这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7-09-19 09:30: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王女士:我与丈夫婚后靠做生意赚了一些钱,并购买了两套住房,产权人都登记在丈夫名下。我当时认为反正是夫妻,登记在谁名下都一样。2015年12月,丈夫提出要与我离婚,在协商财产分配时,他告诉我,除了我们居住的这套房子外,另一套已经被他卖掉。对此,我既愤怒又无奈。请问,丈夫未与我协商,将我们的共同财产房屋出卖的行为是否有效?我该怎么办?

【解答】

吴红红(明溪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女士,您好!您与您丈夫婚后购买的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您丈夫一人名下,但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所以,您丈夫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如果房屋还没有过户,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阻止买卖合同的履行,主张要回房产;如果已经过户给第三方,且第三方在买卖房屋时,并不知道您丈夫无权独自出售房屋,但还是为其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就构成第三方善意取得,即该房屋买卖应属有效。但您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主张您丈夫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给您造成了损失,要求法院一并处理离婚、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及您丈夫私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

(本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