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男子猥亵少女声称“喝醉酒”

2017-09-26 09:46: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检察官:醉酒并不能成为逃避刑罚的理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6日讯   平潭一青年男子丁某,夜深时在网吧猥亵熟睡的女网管林某。近日,平潭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丁某提起公诉。

2017年6月24日凌晨4时30分许,丁某在某KTV和朋友喝完酒后到附近的某网吧内准备上网。此时,网吧前台服务林某(未满18周岁)正趴在吧台熟睡。丁某在吧台看到林某年轻貌美,又值盛夏穿着清凉,顿时起了邪念。

监控显示,丁某见林某没有反应且周围没有人注意,于是迅速地走进吧台并蹲在熟睡的林某身旁,再利用吧台桌子为掩护,伸手到林某裙内抚摸其胸部和大腿部分。

2、3分钟后,林某察觉到有异样,渐渐苏醒。丁某见状迅速地走出吧台,假装自己是无意经过,并在吧台外直勾勾盯着林某,还告诉她自己喝多了。

林某睡眼迷离,不知道发生何事,但觉得丁某的眼神让自己很不舒服。于是,在网吧员工微信群里发了消息,称有个男子一直盯着自己看。

这条消息引起了网吧管理员的注意,他调取了该时段吧台位置的监控转发给林某。林某随即报警。

丁某到案后拒不认罪,称自己是喝醉酒,无意侵犯林某。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告知其醉酒并不能成为逃避刑罚的理由,最终让他向被害人书面赔礼道歉。

日前,平潭检察院已经对该案提起公诉。

性侵类案件的特点:

近两年来,平潭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强奸、猥亵类案件13件,其中,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及幼女的有5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38.5%;受理审查逮捕强奸、猥亵类案件22件,其中,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及幼女的有9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1%。

该院检察官介绍,总体来看,性侵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1、性侵犯罪在各种犯罪中比例较小,但呈逐年上增的趋势。

2、性侵对象低龄化趋势明显。接近40%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含幼女),既有辍学务工人员,也有在校的小学生、初中生。这些被害人(尤其是在校生)自我防卫意识较差,被侵害后多数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导致后期维权难。

3、案发场所广泛,既有KTV、网吧等娱乐场所,也有学校附近、民房等看似安全的场所,甚至有露天马路等。

4、熟人作案占一定比例。性侵者有被害人的亲属、朋友及邻居等,隐蔽性强,初次见面即行不轨的多集中在猥亵类案件。

5、案发时间多为晚上11点至凌晨时段。

6、定罪难度大。因性侵犯罪多为一对一进行,私密性高,缺乏人证,而赖以定罪的关键性证据易灭失,故常出现证据不足而无法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情况。

检察官提醒:

家长应提高警惕,充分做好防范工作,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如应教导孩子充分认识自己的身体,帮其建立身体自主、其他人不得随意触碰(尤其是隐私部位)的意识;帮孩子树立不去封闭空间玩耍的意识,拟定门禁时间;平日里要求孩子不得随意接受他人的赠礼,更不能为了得到“礼物”而满足他人的不当要求;鼓励孩子多倾诉多沟通,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关注,做孩子最坚强的支撑者和帮助者。

检方还提醒未成年人应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做到不在夜深时独自出行,独自在家时锁好门窗,不幸碰到意外时保存证据并及时向老师、家长、警方求助。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林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