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随意排放废水 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民警提醒其他经营者引以为戒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7日讯 充斥着异味的小溪、污水横流的荒地……这是很多人眼中,小工厂、小作坊周边环境的真实写照,不少企业管理者忽视了污水随意排放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在晋江市深沪镇开拉链厂的吴某素、吴某尼就因为随意排放废水闯了大祸。 污水直排荒地 涉案人员被抓 今年8月,晋江市环保局和深沪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段时间以来,有人在该镇华峰村一搭盖厂房内私设拉链喷漆酸洗设备,生产期间不仅废气刺鼻,酸洗后的废水还直接排入荒地,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8月22日,两单位联合出动对现场检查,证实存在违规排放废水的情况。环保部门第一时间采样送检、拍照录像并清点涉案物品以固定现场证据。9月8日,吴某素、吴某尼两名涉案人员被民警抓获。 “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设施,项目未经环保部门竣工验收,也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工厂内又脏又臭的废水就这样直接排入荒地。”说起这个案子,晋江深沪派出所民警戴友福印象深刻。 经对车间地表水和排污口的取样检测,工厂外排口废水中有铜7.94mg/L 、锌3660 mg/L 、镍1.64 mg/L等污染物,其中外排口锌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二级标准(锌5.0 mg/L)的732倍,涉嫌污染环境罪。 老板不以为然 实则触犯法律 据交代,嫌疑人吴某素与妻子吴某尼从去年开始从事拉链加工,每天成品量有300至350公斤,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通过化厕直接排到外环境。 对于这样的行为,吴某素却认为虽然自己的厂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但其加工点位于乡村偏僻地段,对居民影响不大。俩人均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济高速发展,企业主的环保意识也应该加强。”戴友福感叹。据其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义、量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四款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经监测,吴某素二人经营的加工点外排口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的731倍、6.9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目前,吴某素和吴某尼均被提请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 悲剧原可避免 普法深入人心 对于吴某素和吴某尼的案件,戴友福认为:“悲剧完全可以避免。究其根本,是环保意识不强。作为生产经营者,吴某素二人在考虑如何赚钱时,就应先了解环保的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中,吴某素二人若能按照法律规定,经环保部门竣工验收,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环保手续,配套完善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不仅能获得经济效益,环保效益也会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日益显现。 对此,民警提醒其他生产经营者能引以为戒:污水不是自来水,随意排放有风险。 (本报记者 瞿凌 通讯员 廖振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