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是自家地 擅伐也犯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7日讯 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在生态资源日益贫乏的今天,环境保护已深入人心。 发生在宁德和泉州两地的3起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私自砍伐自家山场林木的案件,随着法槌的落下,再一次警示广大农村群众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否则有可能稀里糊涂触犯了法律,届时悔之莫及。 案例① 清理山场私砍自家林 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我就是想把自家山场的林木稍微清一清,腾出部分土地种植黄栀子,没想到竟犯法了……”在巡回法庭上,陈某某正低头做着最后陈述,通红的脸上写满了悔恨。 日前,福鼎市法院刑事巡回法庭在福鼎市店下镇文体活动中心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福鼎市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有不少当地群众到庭旁听。 原来,陈某某为了开垦土地种植黄栀子,于2017年1月2日至2月11日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油锯将其位于福鼎市店下镇溪岩村大运自然村旁自留山场的林木砍伐,并雇用挖掘机对被砍伐后的山场开挖平整。 经司法鉴定,陈某某共砍伐该山场林木3432株,蓄积量60.2847立方米,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达12660元。 当日10时许,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报记者 黄锡顺 通讯员 李绅 刘雪峰) 案例② 为装修擅砍自家林 虽“补植”仍然受刑罚 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某擅自砍伐自家山场的杉木共计77株,立木蓄积量为17.2937立方米,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农历8月间,林某某因装修房屋需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所有的位于溪潭镇吉坑村“墓墩对面山”山场的杉木共计77株,立木蓄积量为17.2937立方米。 案发后,林某某进行异地“补植复绿”造林3亩,并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2016年9月27日,林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该案一审时,福安市法院在溪潭镇开展现场庭审,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志愿者以及50多位村民现场旁听。庭审现场,公诉人以发表公诉意见为契机,向当地村民通俗易懂地阐述了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并教育大家要保护好森林资源,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本报记者 黄锡顺 通讯员 李绅 刘雪峰) 案例③ 任意采伐购买的林木 投案后获刑并处罚金 2011年,李某因向冯某借钱无力偿还,便将其所有的位于永春县一都镇某村一处山场的林木卖给冯某。 以为是自家的林木,自己想怎么砍就怎么砍,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冯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雇人采伐该山场的林木并出售,非法得款18350元。经永春县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被采伐林木蓄积量为50.7388立方米。 去年5月20日,冯某主动到永春县公安局一都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永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向他人购买的林木,蓄积量达50.7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冯某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审结该起滥伐林木罪案件,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8350元。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凯鹏) 检察官释法: 无证采伐自家林木亦要担刑责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自己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在我国,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自然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民在砍伐自有林木的同时,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破坏了生态环境,导致林业资源受到损害,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家庭自留山场林木虽归个人家庭所有,但森林资源受国家保护,采伐林木蓄积量达15立方米或幼树750株将涉嫌滥伐林木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