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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遇车祸受伤 保险公司拒赔误工费

2017-10-17 09:58: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未能证明已丧失劳动能力,应予以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7日讯   年过花甲的老伯乘坐二轮摩托车时意外遭遇车祸受伤,治疗结束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对方却以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不理赔误工费。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可以不赔吗?日前,福安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6年8月4日16时许,邱某驾驶小型轿车从福安市湾坞镇动车站方向往大唐火电厂方向行驶。行经田中村与湾坞交界的十字路口路段时,刮碰到由林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二轮摩托车上乘载的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64周岁的陈某某被送往宁德市闽东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陈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腰椎骨折等。经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然而,治疗结束后,陈某某多次找肇事者邱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可保险公司却以陈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不理赔陈某某误工费。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某迫于无奈只能诉至法院。

审理与判决

经审理, 保险公司主张陈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确定误工费标准时,并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已超过退休年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

据此,法院认为误工费是属于受害人受害前本应可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应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实际误工及收入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其误工费损失及数额,而非以年龄大小来判断。因此,即使陈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保险公司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仍应赔偿陈某某误工费。故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误工费损失。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孙浩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