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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患病无力抚养 可否解除收养关系

2017-10-17 10:11: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沈先生:我与妻子婚后一直没有孩子,2009年8月我们收养了谢某的一个女儿,后取名小文,并将小文的户籍登记在我家的户籍中。但我们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也未进行公证收养或达成书面收养协议。2011年,我们发现小文的身体健康状况并不是很好,便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检查,随后孩子被确诊为患自闭症和孤独症,基本生活无法自理。因为小文的病情,我们夫妻俩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实在没有办法继续抚养孩子。请问,我们能请求法院确认与孩子的收养关系无效吗?

【解答】

黄华宁(宁化县法院法官):沈先生,您好!您在收养孩子时,虽征得其亲生父母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进行收养公证,其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应认定无效。但考虑到你们双方的家庭条件,同时为了孩子病情更好地康复,建议您和孩子的亲生父母达成和解,最好是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您也要适当补偿孩子的生活补助费,以帮助其康复。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周含松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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