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说是分手费 女方辩说是欠款
怎么破?听听法官来说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8日讯 一张欠条,男方说是“分手费”,女方坚称为借款。恋人因分手写借条的事情时有发生,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力呢?近日,光泽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闾某、李某二人在同一城市务工,因工作关系相识、相恋,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因二人收入都不高,时常入不敷出,二人经常通过商家套取信用卡现金消费、偿还双方信用卡欠款。 在共同生活一年半后,李某觉得双方性格迥异提出分手,并在分手之际向闾某出具了一份9万元的欠条。可到了约定还款之日,李某未承诺支付欠款,闾某愤而将其诉至光泽县法院。 “我们在一起的时候,我并未花她一分钱!”庭审中,李某称欠条是因女方不愿分手才被迫写的。而闾某称,欠条是李某刷其信用卡套现消费,后因无力偿还才出具的,且在欠条出具后,二人仍有经济往来。 为证明自己的说辞,双方各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在综合各方证据后,法院认为李某出具的欠条应为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经调解,双方达成李某支付7万元给闾某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情侣分手本是常有之事,但一扯到经济纠纷便会令人难堪。本案的欠条该如何认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向闾某出具的欠条与普通的欠条在字眼上并无两样,李某主张的被迫书写没有证据证明,且也没有注明是分手费,所以他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本案的欠条应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发生法律效力。 在审理过程中,鉴于李某男与闾某女曾经的特殊关系,以及双方均认可的经济往来情况,有可能存在只有欠条这个形式要件,实际却未支付款项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16条规定,法院会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持有欠条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借贷事实实际发生,也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章琼华 张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