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朋友车!出了事故怎么赔?
法院:车主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交强险承担垫付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8日讯 莆田一男子将小车借给驾驶证过期的人行驶,行驶途中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驾驶员、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经济损失。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2015年6月3日,莆田涵江男子李某向朋友吴某借车到莆田城区办事。借车时,李某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属无证驾驶。 当日4时许,李某驾驶小轿车途经莆田城厢区万达停车场入口时,与行人张某发生刮碰,致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35天,花费医疗费15381.68元。莆田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先行执行款15000元,李某支付张某4000元。之后,张某起诉至莆田市城厢区法院要求李某、吴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91054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37796.58元,并认定李某承担90%的责任,吴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张某赔偿款105000元,李某支付张某赔偿款12016.92元,吴某支付给张某赔偿款1779.66元。 法官释法 此案判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进行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垫付责任,待实际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李某、吴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驾驶证过期驾驶车辆致张某受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吴某将车辆借给驾驶证过期的李某使用,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志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