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和员工商议 能否随意扣下综合奖
龙女士:去年6月,我被招聘到一家公司工作。经培训合格后,公司与我分别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每月的基本工资是2200元,综合奖为800元。这一年多来,都是这样执行的。但在上个月发工资时,我发现虽然基本工资没变,综合奖却少了400元。我便去找公司领导问为什么减少我的综合奖。公司领导的答复是,减少综合奖是总经理办公会做出的决定,全公司每个岗位的职工综合奖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必须执行。请问,总经理办公会这样做出减少职工奖金的决定有效吗? 【解答】 蔡邦松(松溪县法院法官):龙女士,您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按此规定,公司在决定有关综合奖这一劳动报酬等涉及职工重大事项时,必须要经过两个法定程序:一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二是需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从您咨询的情况看,你们公司只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做出了减少职工综合奖的决定,既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没有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只是当职工前去质询时才做出解释,但这种解释是苍白无力的。因为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做出的这一减少职工综合奖的决定违背了法定程序,是无效的。您可以继续与公司协商,恢复原有的综合奖标准,如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维权。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