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超市购物摔成十级伤残 能否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2017-10-18 10:47:2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张先生:一天,我和妻子在某超市购物。走到该超市水产区域时,踩踏在塑料垫上摔倒,随后我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42天。经医院诊断,我的伤势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过司法鉴定后评定为十级伤残。请问,我能否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解答】

邱源楠(泰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超市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侵害。

据您所说,超市工作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将海鲜池内的塑料垫放在走道上,您正是由于踩在塑料垫上而摔倒,所以超市工作人员的不当操作是导致您摔倒的主要原因。同时,超市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以提醒消费者防止滑倒,但其并没有做到。所以,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疏于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里,需提醒您的是,您在逛超市时,见到塑料垫放置在走道上时也应绕道谨慎行走,但您仍往该处行走并踩踏在塑料垫上,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