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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层高“缩水” 业主获赔10万元

2017-11-14 10:53: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4日讯   辛辛苦苦打拼了大半辈子,福清的罗先生终于买上了一间店面。岂料原本购买4.8米层高的店面,地产公司交付时却只剩下4米,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地产公司赔偿业主10万元。

罗先生称,他于2013年6月17日购买了福清一家地产公司开发的店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店面层高4.8米,建筑面积34.07平方米。谁料2013年10月1日,当地产公司方面交付店面时,罗先生却发现店面层高仅约为4米。罗先生认为地产公司方面欺骗了业主,遂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层高的降低肯定会对店面的使用功能及使用价值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我有权要求地产公司赔偿损失。因地产公司方面的违约行为,导致我无法按期将店面出租,造成租金损失。”庭审中,罗先生称,除上述损失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对面积差的违约责任也作出约定,为此他还要求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而地产公司方面则辩称,涉案店面原本设计层高为4.8米,后因建造斜坡及台阶,实际层高为4米,销售该店面时已考虑该因素,因此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其他店面的价格。罗某所主张的两部分损失均无合同条款依据,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产公司实际交付的店面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地产方面需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中,层高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势必会减损店面的使用功能及使用价值,但因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实际价值减损的程度,也未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层高差异造成的店面价值损失进行鉴定,因此违约损失及赔偿的数额只能予以酌定。最终,法院酌定地产公司赔偿罗某因层高差异造成的损失10万元。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