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欲签“婚姻忠诚协议” 妻子是否有权拒绝
2017-11-17 08:01: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林女士:我和未婚夫即将举办婚礼,他却说因为非常爱我,要求签订一个“婚姻忠诚协议”。如果结婚后,有一方出轨,就会被净身出户。请问,我该不该签这种协议?这个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陈晏岚(漳平市法院法官):林女士,您好!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您所说的协议应该为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而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开始或存续期间,夫妻以对配偶恪守忠实为基础,协商签订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协议。 常见的忠诚协议一般表现为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变动。而针对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根据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予以认定有效或无效。如果协议中仅对财产进行了约定,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出现协议中约定的情形而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就可以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分割财产。当然,如果双方是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则无过错方应当就其主张的对方婚外情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您可以选择签或不签此协议,如果签,要注意协议中的具体条款。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珏珏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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