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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是被告亲属 原告是否可以要求回避

2017-11-17 08:02: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王先生:近期,本人因合同买卖纠纷,向法院起诉了未按时履行合约造成我损失的孙先生。法院决定由法官何某和人民陪审员黄某、孙某组成合议庭,何某任审判长。我得知人民陪审员黄某是孙先生的表弟,便提出要求黄某回避,但被何审判长拒绝。我认为法院指定被告亲属任合议庭成员对我不公。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陈加练(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据您所说,陪审员黄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属于近亲属,但符合“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情况,所以您申请的回避理由成立。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黄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何某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所以在合议庭组成的问题上,法院存在一定瑕疵。另外,如果您不服法院作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张世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