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驾车运货见义勇为受伤 这种行为能否申报工伤

2017-11-21 09:3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杨师傅:两年前,我到一家公司当驾驶员,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半个月前,我在驾车运输货物途经闹市区时,发现前面有个妇女遭人抢劫,我便停车与歹徒搏斗起来。在与歹徒的搏斗中,我几次被摔在马路上和撞在建筑物上,造成头部受伤,和右臂、右腿、腰部等多处骨折。事后,我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市综合治理委员会还印发通报,对我的见义勇为给予表彰。但当我向公司申报工伤时,却遭到拒绝。其理由是,申报工伤必须要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我虽然是见义勇为,却并非因为工作而受到伤害,所以不能申报工伤。请问,我的这种行为能不能申报工伤?

【解答】

吴积标(松溪县法院法官):杨师傅,您好!在见义勇为中受到伤害,虽然与工作并无直接关系,但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其中第(二)项的内容则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立法技术上看,这是一条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例示规则,从性质上看,这是一条概括性条款。这里虽然没有提及“见义勇为”,但其中的“抢险救灾”是列举式规定,而“等”字后面的内容是对前面列举对象未能穷尽的一种概括性规定。根据例示规则原理,例示与概括虽相互区分,但又同在一个上位概念之下,因而它们具有某种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并非在例示与概括所指事项或事实层面的相似性,而应理解为价值层面的一致性。抢劫发生在闹市区,您挺身而出,不但直接保护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同时也使受到侵扰和妨害的社会治安秩序得以维护。这也就是说,您是为排除公共利益所面临的紧迫危险而受到伤害的。

您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毋庸置疑,有市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表彰通报为证。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中指出:“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

由此可见,您在见义勇为中受到伤害应当申报工伤。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