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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班”是否算加班 听听法官怎么说

2017-11-22 09:50: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2日讯   如今,许多员工都习惯把做不完的工作带回家做,还有许多人在8小时工作制之外的休息时间也被无形的加班占据。面对做不完带回家的工作,很多人不得不说加班可以接受,但对加班费难以启齿。那么,你带回家加班的工作、上司群聊时@你的加塞任务,算不算加班?面对种种“加班”问题,我们来听听长汀县法院的吴桃荣法官是怎么解释的。

问题一:把工作带回家能算加班吗?

吴桃荣法官表示,办公室之外的工作很难被认定为加班。单位会根据工作任务量、加班审批制度、考勤管理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如果未经单位加班批准或者系其自行安排,一般很难认定为加班。实践中,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员工,但这本身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对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问题,我国《劳动法》第44条有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问题二:临时工作任务是否算加班?

通过微信、电话等布置临时工作任务,是否也算加班?吴桃荣法官表示,这可以理解成“隐性加班”,但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很难认定。因此,随着各种加班形式的不断出现,应该对这些“隐性加班”的类型进行区分。比如,如果有的任务只是简单回复即可,并不要求8小时工作时间外完成,则不应当算作加班;如果是经常性的、而且需要占用8小时工作以外很大一部分时间,则可能被界定为加班,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之外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继续从事劳动,单纯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并不能视为加班,还需满足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及继续从事劳动的条件。劳动者根据企业安排的工作类型及加班的时长以小时计算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即应按延时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即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标准150%的加班费。

问题三:面对各种加班,员工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吴桃荣法官表示,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加班,劳动者可以说“不”。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合理安排加班?吴桃荣法官表示,企业合理安排加班,应该遵循以下三点:1、对于不同类型的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适用于季节性生产和其他特殊行业,如将加班时间平摊到淡季等。不定时工作制度适用于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值班人员等。2、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如果劳动者未在单位统一安排下私自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加班审批制度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方能生效,而产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加班审批制度”来规范企业员工的加班行为,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劳动的,需要提前征求上级主管或是特定部门的意见,经过审批后的加班行为方能认定为有效的加班行为。建议最好与劳动者书面进行确认。3、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加班费计算基数最好与基本工资一致。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吴桃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