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万元电视机保修期内坏了 没修好欲换新机却遇加价

2017-11-22 09:53: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经调解商家为消费者免费更换新机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2日讯   “上万元的电视机,买了才一年显示屏就坏了。”日前,福清市民林女士遇上这一烦心事。电视出现花屏故障,到底是换新机还是换屏幕,林女士和商家都犯了难。

据林女士介绍,一年前,她在福清某电器店花了万元买了一台品牌电视机。谁料,上个月,尚在保修期内的电视机突然出现花屏,屏幕的颜色时浓时淡,花屏的故障频频出现,甚至无法开机。

随后,林女士立即联系商家要求保修,商家称因生产厂家没有零部件,暂时无法维修,林女士需等一段时间。转眼一个月过去了,林女士再次联系商家,商家仍以没有零部件为由无法维修。

商家建议换新机,但同型号的产品已经断货,只能换其他型号的电视,需要林女士自掏800元的差价。但林女士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不能维修的情况下,责任应由商家承担,不能由消费者来承担差价。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林女士向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收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此外,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林女士免费更换新款电视机。

消费提醒:

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维修家电时,要选择正规维修商,通过品牌官网查询维修商信息,不要轻信维修小广告或网络维修信息;要索要修理记录和发票,根据国家规定,家电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调换或退货。

(本报记者 陈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