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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坠落花盆砸坏车 户主不愿赔偿被起诉

2017-11-30 09:48:36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30日讯   □本报记者 王滢   福建法治报

法院:户主未采取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30日讯   2017年2月的一天,厦门市民牛某将新买的车停在厦门某小区高楼旁的露天停车场,之后便去朋友家做客。

一个多小时后,牛某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子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中,车头及前挡风玻璃严重受损,牛某立即报警。经民警现场勘查,发现该小区高楼仅有5楼住户李某在阳台上种植花草,且李某未在阳台外安装防护网。

之后,牛某为维修汽车,总共花费维修费8000元。随后,牛某多次找李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李某认为,牛某未能举证证明花盆是从自己家中掉落,其不应对牛某的损失进行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牛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在阳台栽种花草而未能采取防护措施,牛某停车的位置处于李某阳台的正下方,附近高楼未有其他住户种植花草,且掉落楼下的花盆与李某家中的花盆款式相同,应认定系李某家中花盆掉落砸中李某的车辆,故李某应承担因花盆落下致物件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向牛某赔偿全部的车辆维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受害人被高空坠物造成损失,有明确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无法查证侵权人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不是侵权人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由此,在本案中,作为高空坠落物花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李某应对其摆放在阳台的花盆进行必要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因李某未能有效履行管理义务,导致花盆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李某应予赔偿。

(本报记者 王淯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