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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后未履行赔偿义务 串通母亲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2017-12-05 09:02: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母子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共犯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5日讯   2013年10月9日,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行人柯某、陈某崇2人撞倒致伤。荔城区法院分别判决被告陈某赔偿柯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070.95元,赔偿陈某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5514.92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崇、柯某于2014年12月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的母亲徐某某明知陈某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仍主动提议陈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以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徐某某,且未实际交付房款。2015年1月4日,被执行人陈某、徐某某以虚假转让协议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获知情况后,该院将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陈某与其母亲徐某某投案自首,主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虚构协议转移财产给其亲属,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徐某某主动与被告人陈某串通,通过虚假交易方式妨害执行,致判决无法执行,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共犯论处。鉴于俩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典型意义】

案外人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同谋,转移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该判例是莆田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的共同犯罪。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