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结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了结 【基本案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5日讯 蔡某某因拖欠货款拒不支付,被莆田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荔城区法院判决被告蔡某某应偿还拖欠原告公司的货款人民币2702470.99元。 判决生效后,蔡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莆田某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蔡某某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晋江,法院委托晋江市法院执行。晋江市法院对被执行人蔡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和强制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8990元等强制措施后,函复法院建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仍未放弃执行。今年年初,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蔡某某曾于2011年7月27日将其名下的一处位于晋江市的房产出售给案外人缪某某,获房款57万元。其中,2011年11月8日,被执行人蔡某某银行账户进账卖房款35万元后,立即将上述房款转移,且未用于偿还上述欠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荔城区法院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4月26日,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典型意义】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直至债务清偿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是某一次的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了结,被执行人有财产的仍可以恢复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蔡某某虽通过中介机构以相对合理的价格转让房产,但蔡某某在获得卖房款后,立即转移走账户内的款项,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的欠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