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订房无法入住谁之过?
经调解酒店向消费者致歉并联系网站赔偿经济损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6日讯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站预订酒店。但网上订房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网上描述与酒店实际不符、支付房费后到店被告知无房等诸多问题,影响着消费者的体验。近日,石狮市永宁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了一起因未尽告知义务而引发的酒店消费纠纷。 网站订房后被“拒之门外” 日前,洪女士通过网站预订了石狮的一家酒店,就在一家人高高兴兴地到石狮,准备开始一次愉快的旅行时,烦恼却不期而至。 当洪女士一家前往该酒店入住时,该酒店前台告知洪女士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入住,只能退款给她,并表示等半个月后方可入住。 本打算利用假期与家人一起度假,没想到遭遇了这样的“拒之门外”,度假旅游泡汤了,请了事假还被扣工资,非常窝火的洪女士跟酒店前台争论许久。未果之下,洪女士只好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求助。 商家致歉并协商网站赔付 随后,石狮市永宁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人员致电双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该酒店负责人表示接到相关通知后,他们就立即下架所有网上预订产品,消费者订房并非直接向酒店或酒店合作网站预订的,而是通过某旅游公司网站预订,他们并不知情,但可以与该网站商议赔付办法。 经调解,酒店方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联系网站,促成网站转账给洪女士200元作为经济损失赔偿,洪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醒: 消费前应仔细查看商品信息 购货小票等凭证要妥善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酒店及相关网站负责人,因特定原因无法照常接受预订消费时,应及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以免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此,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前均应仔细查看商家的活动规则、告知事项、消费提醒等信息,确认后再购买还应留存相关票据、证据。比如购货小票、网络订购电子记录、短信凭证、电话录音、网页截图等等,并要求经营者注明购买日期、商品名称或消费的项目、数量、价格等内容,以便日后维权需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