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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会”涉及到的那些法律问题

2018-01-31 09:57: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到底是互助互利的“江湖救急”,还是空手套白狼的非法集资?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1日讯   民间“互助会”,俗称“标会”。在福州长乐乃至福建地区,大家都比较熟悉。这不,长乐松下镇一“会头”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组织民间“互助会”,8班“互助会”共吸收村民存款8800万余元,不料后来均致“倒会”(即会主亏空无力退还会款),造成参会会员损失2600万余元。

日前,这名“会头”熊某经长乐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被长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追缴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组织“标会”发生“倒会”致会员损失巨大

民间“互助会”,俗称“标会”或“做会”,古称“互助会”,在我国由来已久,是群众在亲友之间通过互助来积少成多、筹措资金的理财方式。一个标单由一个会首和数名会脚组成,以一个有10人参加的“月标会”为例:每人每月缴纳1000元,总共产生1万元的基金;由参加者“竞标”,出标金最高的“会脚”可以拿走这1万元自由支配,标后变“死会”(即不能再竞标),然后每月付给“会脚”们相应的本金和利息;每月标一次,直到每个人都“竞标”过一次。

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熊某在长乐松下镇垅下村的家中,组织会值为1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8班民间“互助会”,共向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吸收“加会款”8876万余元,非法获取“会首款”93万余元。2016年8月至9月,这8班“互助会”相继发生“倒会”,造成参会会员损失“加会款”2614万余元。

据悉,这种民间“互助会”因其兼具零存整取、理财获利、方便周转等功能,且利息比银行高但又比高利贷低而受到群众青睐。但这种“互助会”任何一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引发“倒会”。

在日常生活当中,亲朋好友经常会以参加互助会的方式来解决资金一时周转的需要,但是受这几年经济大环境影响,且由于一部分人利用互助会包括标会方式,通过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来吸收社会资金,之后用于不法目的或挥霍,致使“倒会”的现象频繁发生,造成一些参与人员血本无归。

“标会”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民间“互助会”中涉及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标会”仅仅发生在熟人,比如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相对特定的对象之间,法律上并不认为是非法行为。但如果其演变成针对不特定的人进行的“圈钱”行为,则进入到刑法调节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醒:谨防“互助”变诈骗

对此,办案检察官提醒,“标会”虽然方式灵活、借款利息低、收益高、周期长,但是完全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资金安全毫无保障。近几年来,民间“标会”也演变成不法分子骗取钱财的投机工具,“会头外逃”、“倒会”现象频繁,所以公众对此要慎重考虑风险,谨防“互助”演变为诈骗,小心发财梦变噩梦,给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黄颖 林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