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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儿上学糊涂母亲办假证 法院:该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8-02-01 10:01: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1日讯   莆田一母亲为让女儿能在家附近就读中学,误以为必须提供暂住证和居住证方能入学,于是托人办理假证。之后,该假证在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时被公安民警识破。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起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件。

林某是莆田秀屿区东峤镇人,育有一女。后来林某在城区买了房子,但户口一直没有迁往城区。今年年初,考虑到女儿马上要上初中了,为让女儿能就读家附近的莆田,林某四处打听该校的入学条件。

不久,林某通过朋友吴某红得知该中学在审核学生入学资格时,需提供暂住证和居住证。为了让女儿可以顺利入读该校,林某便委托朋友吴某红尽快办两张假证件。

2017年1月20日,林某以人民币300元向吴某红介绍的办证人购买以自己身份信息及头像伪造的暂住证、居住证各一张。

2017年8月,拿到两张假证的林某满心欢喜地将其女儿的报名入学材料(包括伪造的暂住证、居住证)交给被告人吴某红到该中学办理女儿的报名手续。

该中学老师在审核吴某红提交的报名材料时,发现林某居住地虽然位于莆田秀屿东峤镇,但可以直接入读,并不需要提交暂住证和居住证,而且该两张证件与平时所见稍有不同。随后,该名老师将这两张证件递送公安机关核实。在审核的过程中,公安民警发现这两张证件系伪造,立即展开调查。

2017年8月15日,林某、吴某红被抓获归案,并被扣押伪造的暂住证、居住证各一张。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吴某红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吴某红、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预交罚金,且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故依法判处林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吴某红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之一,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不仅侵害公民的个人权益,更易诱发信用卡诈骗等金融犯罪。

因此,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定性为买卖身份证件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法官特别提醒,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不管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只要伪造或办理一份虚假证件便构成犯罪,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黄美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