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网店大量售卖个人信息 法院:该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日讯 开网店门槛低,让许多待业人员有了创业机会,获得了财富。莆田男子吴某为了挣快钱,竟然开网店上架廉价售卖公民的个人信息,近日被莆田市涵江区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男子开网店 均价每条4元出售虚拟信息 今年35岁的莆田男子吴某,初中毕业后靠打零工为生。2015年初,吴某通过QQ与网名叫“批发老翁”(身份不明)的人相识,“批发老翁”告诉吴某,他主要销售实名账号(支付宝、京东、邮箱、密码等个人信息),盈利不错。 吴某了解后,也决定开网店销售实名账号,圆他的“发财梦”。 2015年3月,吴某在某网站上注册了一家网店,主要经营支付宝、邮箱、京东账号、淘宝小号等虚拟信息。 吴某在网店上以每条虚拟信息均价4元向叶某、许某等人进行销售(买家购买个人信息主要用于给网店经营刷单提高信誉)。同年年底,他发现有人在网上贩卖公民信息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他怕被发现,便把网店上的21种产品下架(共59685条公民个人信息存储在其电脑主机中),未下架仍在销售的产品有6种(共36178条,销售金额计80余元,非法获利5万元),这些产品内包含账号、密码、支付密码、邮箱、邮箱密码、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2015年底,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日常网检工作中发现了吴某的非法贩卖行为。 2016年8月1日晚,办案民警根据之前掌握的线索,对吴某的窝藏点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并扣押电脑主机2台、华为手机1部。吴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案发后,吴某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款5万元。 法院审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日前,涵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吴某的电脑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中的59685条虽已下架,但因信息仍存储在其电脑主机直至案发,一直处于其控制之下,即仍处于被他人非法获取的持续状态,因持续犯罪的时间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对于吴某非法获取、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计95863条的行为应当全部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后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00条以上,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而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某归案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吴某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准出境。据此,依法判决: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设置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条以上”、“500条以上”、“5000条以上”的入罪标准。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