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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 园方需担何责

2018-02-05 09:49: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高先生:我儿子亮亮读幼儿园,前段日子,户外活动结束后,小朋友们在带班老师的带领下回到教室。在这个过程中,亮亮因为想尽快拿到玩具柜上他最喜欢的小汽车,跑得太快,在教室里摔了一跤,眼睛恰好撞到了玩具柜的一个柜角上,流了不少血。后来,医院诊断为“上睑开放性损伤”,并进行了开放性损伤清创缝合术,上眼皮被缝了六针,同时在复查中还被告知眼皮疤痕难以修复。看到孩子的这道疤痕,我们父母认为,虽然幼儿园已经支付了亮亮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但孩子出事后需要看护、补充营养,并且因为此次事故遭受了精神上的伤害,以上损失均应获得相应赔偿。那么,幼儿园是否应该赔偿全部费用呢?

解答:

翁凡(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先生,您好。亮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幼儿园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无需担责。而目前涉案幼儿园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身已充分履行了相应职责,故因其疏于管理照顾,造成亮亮受到人身伤害,幼儿园对此要承担全部责任。

(林秋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