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有风险 出借须谨慎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6日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已走入许多普通家庭,同时难免出现亲朋好友之间出借机动车的情形。近来,网传多个关于机动车所有人因为出具车辆引发巨额赔偿的故事。那么,借车的法律风险到底有多大?车主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再现 2015年1月22日6时40分,孙某某驾驶借用自被告陈某某车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沿漳东线行驶至连江县浦口镇浦口路段时与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连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调查后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在连江县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58天,期间还前往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门诊治疗。多次治疗,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共计损失46928.13元,孙某某已先行代垫周某某医疗费0.89万元。而该肇事小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且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判决 经审理,连江县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该小型客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孙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于周某某的合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外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周某某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部承担,故孙某某、陈某某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周某某同意孙某某超额代垫的款项在该案中一并处理,因此,法院认为,孙某某主张其超额代垫的款项,可在该案中予以一并处理。为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13117.06元,支付孙某某超额垫付款89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24911.07元。 法官释法 当出现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有人的过错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及规定: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有以上的过错一旦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原因时,风险还是非常可怕的。 何为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不明确相应的赔偿责任之概念,这种责任往往还是容易被“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善良愿望给扩大化。此处的相应的责任是: (1)是一种依据过错程度而确立的责任; (2)是一种按份责任,即在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承担了责任之后,不能向使用人追偿。 法官提醒 车主如何注意相应的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亲朋好友之间出借机动车风险完全是可控的,但出借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确保车辆处于完好的行驶状态,不存在任何安全风险; 第二,要确保借用人(驾驶员)有适格的驾驶证及驾驶技术; 第三,要确保车辆被用于合法的目的; 第四,要确保借用人(驾驶员)处于正常的心智状态。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吴香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