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依约支付定金 开发商拒签正式合同
法院: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6日讯 诚信是企业的立足之本。作为经营楼市的开发商,理应重诚信、守承诺,如若违反了,必将为之付出代价。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购房者起诉开发商纠纷案,洛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违反承诺拒绝签订正式合同被判决解除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书》,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付完定金欲签合同遭拒 2016年2月18日,苏某与洛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苏某向洛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购某楼盘1幢605室商品房,建筑面积121平方米,认购价90万元,首付款27万元。同时,双方约定,苏某预付定金5万元,该款可充抵首付款;苏某应事先备好首付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6年5月31日前通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认购书》签订后,苏某依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令苏某没想到的是,在约定的时间到期后,经其再三催促,房地产开发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签订正式合同。 诉诸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此后,苏某得知其认购的商品房早在2015年2月就被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给某融资公司,抵押期限至2018年2月才到期。 2017年12月,苏某诉诸洛江法院,要求解除其与洛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洛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支付定金10万元。 洛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洛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隐瞒诉争房屋抵押情况骗取苏某认购,且该房屋现仍处于抵押登记状态下,双方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苏某请求解除合同以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于法有据,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收受定金后未依约履行 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洛江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孙玫芳介绍说,《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所谓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它赋予当事人将来请求缔约的权利。预约合同中定金的性质通常属于担保当事人诚信谈判进而缔结本约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应双倍返还定金。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前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