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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发生事故身亡 家属诉请保险公司理赔

2018-02-23 09:28: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保险公司可免除保险赔偿责任

普法课堂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3日讯   醉酒驾驶是一项极其危险的行为,带来的后果不可预料,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为此付出惨痛代价。莆田市秀屿一男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死亡,其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无果,遂诉至法院。近日,莆田市秀屿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27岁的林某驾车从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往笏石镇方向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轿车车头及左侧车身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严重碰撞,事故造成林某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林某醉酒后(其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45.928mg/100ml)驾驶机动车且未规范驾驶,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林某生前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尚在保险期内。

林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尚有两名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其家属在料理完林某的后事后,就去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121.01万元。但保险公司以林某系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属于保险免赔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多次协调未果,林某家属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金。

审理与说法

醉酒期间发生事故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多处条款明确约定:因被保险人“违法、犯罪”“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规定”“醉酒期间”发生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保险条款已用加粗的黑体字在协议上予以重点标识,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履行了提示义务。法院认定,该部分免责条款有效。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案中,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远超出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现林某已死亡,虽已不具有罪责和刑罚性,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但保监会在《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中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

同时,保险制度旨在分散风险并填补损失,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及防堵保险可能遭滥用的危险,应认为如果被保险人的行为本质上已具备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并因该行为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就应免责。据此,林某违法行为导致其死亡,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免除具备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潘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