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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妻子借款15万元 离婚后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2018-02-23 09:30: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赵女士:我和夏某于6年前结婚,当时夏某在经营一家水暖器材商店,但夏某觉得经营水暖器材利润太薄,便停止了水暖器材商店的经营,与朋友合伙办起了水暖管件厂。当时,夏某由于资金不足,便提出向我借款,我担心水暖管件厂经营不好,不同意借款。但经不住他的软磨硬泡,只好同意借款15万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协议中也明确约定,资金使用风险由夏某完全承担,水暖管件厂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与我无关,并约定了还款日期。水暖管件厂投产后,由于工艺落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很快就全面关闭。而夏某向我的借款15万元却一直没有偿还。

这几年,我们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已经到了无法弥合的程度,便决定离婚。我将《借款协议书》拿出来,要求夏某偿还15万元的借款,夏某却以此款是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声称借款协议无效,拒不偿还。

请问,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吗?这15万元的借款夏某是不是应该偿还给我?

李凯峰(松溪县人民法院法官):赵女士,您好!在这里应当明确的是,您与夏某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夏某要向您偿还15万元借款也是无可置疑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您所咨询的情况来看,在您和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夏某向您借款15万元经营水暖管件厂,其事实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因此,从双方的行为来看,可以认定该款项属于您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夏某应当向您偿还15万元的借款。

2001年修正后颁布的现行婚姻法,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作出了新规定,即财产约定原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夫妻都可以书面约定,这种约定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