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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遭男方骚扰跟踪 法院为当事人发出保护令

2018-03-08 09:41: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8日讯   “禁止被申请人武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近日,莆田秀屿区法院为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武某与徐某都是莆田秀屿东庄镇人,经媒人介绍,俩人于2003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先后生育一儿一女。后因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4月,武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婚生儿子由武某抚养,女儿由徐某抚养,武某自愿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投保3080保险费至女儿十八岁。夫妻共同财产由武某所有,武某支付75万给徐某。

离婚后双方都没有再婚,2015年11月,双方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但复婚后,俩人还是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6月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诉讼期间,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徐某诉称,起诉离婚前,自己糟丈夫武某多次殴打,不断跟踪,还怀疑自己在外面交往其他男人,被用十分难听、不堪入目的言语、信息辱骂。更有甚者,还强迫徐某拍下裸照,扬言要散播出去。起诉离婚后,武某仍然继续殴打徐某,砸毁自己家的东西,严重影响到徐某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徐某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向莆田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中心请求帮助,但武某仍未收敛,导致徐某精神恍惚,惶惶不可终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提供了莆田市公安局出具的报警回执及莆田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中心的求救证明等,徐某的申请符合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作出上述裁定。如武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人身保护令裁定书上,法院还专门注明:“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救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人身保护令作出后,法院并向武某以及徐某某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进行了送达。在村委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法官与派出所民警一起来到申请人徐某和被申请人武某家中,向徐某释明其享有的权益,同时对被申请人武某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和情理教育。

武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停止了自己不恰当的行为。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子女均由武某抚养,徐某每周末探望一次。徐某名下的车辆、房产、店面、车库、股票由徐某所有,武某名下财产由武某所有,双方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武某一次性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法官提醒:

人身安全保护令,又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要求,再实施家暴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何遇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