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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车辆部分油漆翻新 判车企三倍惩罚性赔偿

2018-03-15 09:12: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涉嫌商业欺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5日讯   三明的张女士买了一辆新车,结果第2天在洗车上膜时发现该车辆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疑有车身油漆面翻新现象。多次找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讨不到说法,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张女士共获得车款的3倍赔偿,即135万余元。

2016年7月5日,张女士向三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宝马X4 1997CC越野车一辆,价款451150元。同日,该汽车公司向张女士交付车辆。2016年7月6日,张女士将该车辆开到永安市一汽车服务经营部进行车辆玻璃贴膜及整车镀金美容。该经营部拟对该车进行全车镀金施工前,张女士发现该车辆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疑有车身油漆面翻新现象。

张女士随即联系了该汽车公司进行交涉,并向三明市梅列区工商局12315投诉。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

经鉴定,该车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是重新喷涂翻新的漆面。张女士遂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4511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倍赔偿购车款1353450元。

法院审理:

汽车销售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构成商业欺诈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只是存在“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是重新喷涂翻新的漆面”问题,并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也未发现存在其他缺陷,故该汽车公司不构成欺诈。但是其未将重新喷漆的情况告知张女士,侵犯了张女士的知情权,故判决该汽车公司退还张女士购车款451150元,驳回张女士要求该汽车公司三倍赔偿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张女士、汽车公司均提起上诉。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汽车公司隐瞒了涉案车辆存在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真实情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该案二审依法改判,涉嫌欺诈的汽车销售公司需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45115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8日起至实际退还购车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还需另外赔偿3倍购车款1353450元。

法官说法:

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上诉案。本案中,汽车公司故意隐瞒涉案车辆左侧后门及左侧后翼子板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情况,其工作人员向张女士介绍涉案车辆时称该车是全新车,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欺诈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错误的认识。据此,法院二审认定该汽车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汽车公司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的审理,对依法制裁不诚信的商业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矫正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法律利器。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陈姝玥 朱文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