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邻居卧室增建卫生间 楼下男子愤然上楼铲水管
民警:双方均有过错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6日讯 买房子本是件开心的事,可福州的林某买新房却遇到了烦心事,还报了警。原来,是楼上邻居王某在卧室隔出了一间卫生间。想着自己睡觉时听着楼上冲马桶的声音,林某心里直来气,冲到楼上把王某家屋内的水管铲坏了,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 近日,购买了福州市西洪路旁某小区三楼一套房子的林某正着手准备装修,在考虑装修方案时决定到楼上正在装修的王某家看看,以资参考。来到楼上,林某发现工人正在施工,装修已完成了一大半。林某走到卧室忽然发现里面隔了一小间还放了一个马桶,虽未看见水箱,却已然是卫生间的模样。 林某一想每天睡觉时头顶响着冲水的声音,心里就不是滋味,于是找到王某要求其停止施工。王某则称自己家里装修跟别人无关,二人便吵了起来,林某联系物业人员到场进行劝阻,要求其整改装修方案,王某当下表示同意。 然而,几天后,林某再次上楼查看,发现那间卫生间仍然存在,便再次联系王某。王某称自己已经停止施工,马桶也只是放在那里。 几日后,越想越不是滋味的林某趁工人施工时闯进王某的屋内,在经过仔细查看之后,发现马桶的水箱埋藏在墙体里,下面有一根水管连接。林某气愤之下,拿起铲子在墙上一顿乱铲,水箱露了出来。施工工人告知王某后,王某赶到现场,发现水管被林某铲坏,要求其赔偿水管。二人吵得不可开交,王某遂报警求助。 民警到场后对双方进行劝导,并将其带回所里进行进一步调解。民警告知王某,依照规定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结构,而林某擅自闯入他人家中损坏他人财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均有过错,二人提出愿意协商解决,后王某提出愿意调整装修方案,但林某必须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林某表示同意。 民警释法: 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该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林某的行为就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民警提示: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仅对自身造成危险,而且影响左邻右舍,威胁公共安全,为了一己方便,实在得不偿失。依法律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该行为的,可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至于林某以暴力的形式制止他人的不法行为,亦不属于明智之举,若发现该类行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李少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