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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符食安标准保健品 消费者起诉药店索要赔偿

2018-04-02 09:59: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经法院调解,药店返还货款并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日讯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具有保健效果的食品、药品受到不少人的青睐。近日,罗源的李先生以含有“雪菊”的“降三高植物固体饮料”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罗源县法院起诉出售该产品的药店,要求赔偿。

2017年9月27日,长期受“三高”困扰的李先生在罗源一家药店店员的极力推荐下,一次性购买了28盒单价为48元(共计人民币1344元)的“降三高植物固体饮料”。“我回家喝了一盒后,觉得口感很差,心里就对这款降压饮料的疗效产生怀疑。”李先生随手翻看饮品的外包装,发现配料表中标有“雪菊”成份,心有迟疑的他便网上查询雪菊的具体功效,得知:菊花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但《药典》(2015 版)对菊花的定义中没有雪菊,且《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雪菊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6号)中:“雪菊与菊花不同,如需开发为新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同时,该饮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准生产范围包括花茶类代用茶但不含有雪菊类。发现问题后的李先生,以该饮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售卖药店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作为损失赔偿。

罗源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耐心向双方释明法律,又客观地指出药店作为销售商,有能力也有义务甄别所售药品中是否含有违法添加的物质。经过反复协商、调解,药店方主动承认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失误,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药店返还李先生货款1344元、赔偿损失3656元,共计5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药店等经营商应以此案为戒,在采购食品、药品等产品时,务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否则可能构成“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江晓惠 洪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