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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责任更是义务

2018-04-03 10:02: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②

儿子争着赡养母亲 取走钱后送走老人

法院:子女不得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在承担赡养义务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但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却审理了一起借“赡养”之名行“争占遗产”的案件。

多年前,李某携带年幼的2女1儿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嫁予刘某为妻,并与刘某共同领养了儿子刘某甲,一家6口人生活得其乐融融。

2014年4月,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几位子女也是嘘寒问暖围着老人伺候。当李某出院后,赵某乙主动要求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并从乡下老家将李某接到县城生活。与此同时,赵某乙了解到这几年母亲李某省吃俭用,存了不少钱。老人的存折一直由赵某丙保管,在赵某乙的一再要求下,赵某丙将存折交给了赵某乙。

2016年2月的一天,赵某乙拿着母亲李某的身份证到银行将存款合计7万余元悉数取走。取款后次月,赵某乙突然将李某送回乡下老家,表示其他子女应共同赡养母亲。之后,赵某甲、赵某丙共同出资将李某送至养老院至李某终老。

李某过世后,赵某甲、赵某丙与父亲刘某要求赵某乙拿出银行存款用于丧葬费和老父亲的养老费,赵某乙不同意,表示存款已经在其照顾母亲期间花光。赵某甲、赵某丙与父亲刘某遂共同将赵某乙诉至法院,要求赵某乙退还应归父亲刘某所有的存款中的一半份额以及应归刘某、赵赵某甲、赵某丙、刘某甲各自继承的份额。

审理与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涉案当事人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均享有继承权。李某去世前后,个人生活开支及住院医疗费等,可在其遗产中支出。赵某乙于李某去世前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取走李某名下存款合计7万余元。结合李某系80余岁高龄老人,期间亦无在医疗机构治疗重大疾病之情况,该金额已远超出个人正常开支。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存款系李某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另二分之一份额在扣除李某生前开支后,剩余部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扣除房租、水电及医院医疗费后,剩余32974.4元。结合庭审查明,赵某乙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8月底,照顾李某生活起居的事实,酌定赵某乙继承李某遗产60%的份额,刘某、赵某甲、赵某丙、刘某甲均继承10%的份额,遂判决:赵某乙归还刘某夫妻共同存款39323.4元,归还刘某、赵某甲、赵某丙、刘某甲各3297.4元。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十九条还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此外,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由此可见,案例①中的陈依姆占有、管理、使用其子高某的房屋,该行为符合农村善良风俗,合情合理。

“在赡养问题上,还会发生一些子女以财产分配不公、父母偏心等为由,借此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这种行为也是违法律规定的。”办案法官说,赡养老人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原则上,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是相同的,每一个子女都要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案例②中,李某生前原和老伴共同居住,4个子女平日均时常回老家看望二老,一家人其乐融融,老人尽享天伦之乐。但就在李某的存款“曝光”后,赵某乙的心理发生了变化,争着要求独自赡养母亲,强行将二老分开居住,并要求由其个人保管存折。在取走母亲存款后,赵某乙更是直接将老母亲送回乡下老家,并要求兄弟姐妹共同赡养父母。可见,赵某乙争着赡养老人只是为了钱财,并不是为了尽孝道。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