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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工伤认定申报时间 可否通过其他途径维权

2018-04-10 10:11: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陶先生:我在一家企业上班,2016年的6月5日在工作中轧伤了右手,公司老板说待治疗结束后再协商赔偿事宜。我当时想,如果协商不成,自己再去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迟。今年2月初,因与公司老板就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我就到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认为我的工伤申请已经超过了1年时限,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我现在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还有其他途径可以维权吗?

王智裕(武平县法院法官):陶先生,您好!错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作为劳动者的您如果有合理事由的话,仍然可以获得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申报工伤认定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期限内。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又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想再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就不可能了。不过,工伤职工错过了的1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虽无法再获得工伤认定,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仍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向单位主张赔偿。因为,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属于侵权损害。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您于2016年6月5日遭遇事故伤害,至今仍在3年的诉讼时效之内,因此可以到法院提出侵权赔偿的诉讼,要求公司老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您违反操作规程,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是无法获得全额赔偿的。

(本报记者 陈章群 整理 通讯员 曾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