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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续签提出辞职 起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04-12 09:38: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 劳动者主动辞职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2日讯   很多人都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新的合同未续签时,劳动者继续打卡上班,离职后是否能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呢?法院又该如何审理判决?日前,武平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合同期满继续工作

离职4个月欲维权

2010年11月22日,钟某和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绕线工作,此后续订了一次劳动合同。

转眼,时间到了2017年1月2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我工作效率低为理由,没有和我续签合同。”钟某在2月6日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单》,原因注明:“厂里没有和我签订合同了。”

2月15日,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6月19日,钟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钟某的请求。钟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并不是自愿辞职,因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月6日,钟某以身体不适合继续上班为由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离职申请,2月15日,我们同意了钟某的离职申请,并为他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负责人在法庭上辩解道。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为何没有终止劳动关系?针对合同到期后,钟某仍正常打卡上班的问题,公司负责人表示,尚未签合同是因为临近春节,公司事务繁多,公司原本打算在2月21日前和钟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钟某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只好同意钟某的离职请求。“因此,钟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司负责人在法庭上说。

法院审理:

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经审理,法院认为,钟某和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月21日到期,钟某在一个月宽限期内(2017年2月6日)向某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自愿提出辞职。虽然钟某在《离职申请单》离职原因栏注明“厂里没有和我签订合同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无法认定某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明确表示不同意与钟某续订劳动合同,或续订的劳动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者更不利于钟某。

由此,法院认为,钟某和某电子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钟某要求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